数额加重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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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当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主要被规定在我国的经济类犯罪和财产类犯罪中。研究数额加重犯的意义主要在于对行为人合理处遇刑罚的问题,因此,应该肯定数额加重犯概念的存在具有合理正当性。对于数额加重犯中的数额,通过分析其与数量的关系,在采取狭义说观点的基础之上,将数额释义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所表示出的,以一定标准计算的经济价值量,不包括所涉财物的具体数目、体积、重量等其他以货币衡量经济价值量以外的能够表现物品数量的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数额加重犯分为依附于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和依附于非数额犯的数额加重犯、独立型数额加重犯和选择型数额加重犯以及并合型数额加重犯,以期更为深入地了解数额加重犯的特征。对于加重数额性质的认定,在分析了罪量要素说的缺陷以及客观的处罚条件说不可取之后,认为将加重数额归于相对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更能体现其在数额加重犯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加重数额的累计计算,作为一项处理行为人的罪数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则,应明确其规定的“多次”指的是两次以上;对于“未经处理”的数额,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凡是已经受过行政处理的数额都不能累计计算,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未经处理“行为”的性质理解为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数额累计计算制度存在的价值,还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在确定应该累计计算的数额的时限时,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即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法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更为科学合理。在归纳整理了学者们对于数额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之后,经过对否定说缺陷的剖析以及对折中说观点的质疑,肯定了数额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存在。对于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应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并且应当以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作为量刑基础,在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对行为人的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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