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一些热门药物,如伊马替尼,依法韦仑,马来酸桂哌齐特,卡格列净,色瑞替尼,艾曲波帕等的晶型专利相继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或晶型申请被维持驳回,药物晶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申请人对如何满足药物晶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普遍产生困惑。笔者统计了近10年来共61件中国药物晶型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案例,发现这些案例中,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专利被宣告无效或申请被维持驳回的比率高达90%以上。在如此高的无效和维持驳回率面前,明确药物晶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提高专利质量和授权后的稳定性,成为药物晶型专利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创造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学者观点,统计分析大量复审、无效案例,以及与欧洲晶型专利审查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中国晶型专利的无效和复审维驳率畸高的原因,试图揭示中国药物晶型专利创造性的考量因素,提高药物晶型专利的质量和授权后的稳定性。本文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药物晶型专利的重要性,指出中国目前在药物晶型专利授权确权中呈现出无效率和维驳率高的现象,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二章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学者观点以及研究创造性相关的复审和无效案例,试图从中揭示药物晶型专利创造性的考量因素;第三章主要研究欧洲晶型专利的审查实践,并与中国的审查实践进行对比。第四章对晶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至关重要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量因素进行提炼,并对申请人和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五章是结论。强调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主要考量因素;并给出从源头上提高药物晶型专利质量和授权后稳定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