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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互联作为全球能源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典型体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命运共同体的能源发展理念。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合作一直处于议程之上,但迟迟没有更进一步的举措。本文从对国际电力贸易的内容入手,通过研究分析中国与缅甸双边电力贸易所适用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探讨中缅电力贸易合作所面临的发展阻碍和法律制度的漏洞。尝试性地从WTO贸易规则、双边合同与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中寻找如何更好的规制双边电力贸易的举措,从而为海外投资与合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建议。论文主要包括个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电力贸易的概述和发展阶段。首先对国际电力贸易进行定义,阐述世界电力贸易发展的现状和电力贸易的基本类型。按照参与主体和发展规模来进行不同阶段的划分。列举不同阶段电力贸易的典型案例,并对其制度构建进行一些总结和归纳。第二部分总结归纳国际电力贸易的特点,按照电力贸易生产、运输以及使用的不同阶段分析它的特点,归纳总结出电力的本质特性,并把它和普通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行区分。第三部分介绍中缅电力贸易合作的现状和必要性。对中缅之间电力合作的具体事项进行简单地罗列,然后探讨中缅电力贸易合作的必要性。正如区域之间的水平集成和互连具有巨大的成本和服务质量优势一样,合作最本质的好处就是互利共赢。中缅间的合作,符合两国的利益,对实现能源资源的互补,促进彼此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第四部分归纳了中缅双边电力贸易下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从两个层次来进行列举:国际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多边和双边条约协定,国内法所适用的具体制度包括投资法、外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议解决以及环保法制度。第五部分探讨这些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仍旧是从这两个层次来分析。具体来讲:一方面是国际法上对电力贸易的界定和规范不太明晰,对双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规范,双边协定和条约都已太陈旧,没有对电力贸易作出细化规定;另一方面从国内法来看,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条件太多,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缺陷和空白,环保法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第六部分提出对中缅双边电力贸易合作的一些建议。主要是根据第五部分提出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可能性的思考。从国际法的多边领域,应当积极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之中,不能因为对电力贸易的法律空白放弃从国际法上寻求救济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国内法不完善,缺乏对外国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保障的条件下。从双边合同与协定的规范上,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双边合同体系,维护投资者合法的权益,在双边协定上,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从缅甸国内法的角度上,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缅甸可以适时更新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贸易透明度减少贸易壁垒,在争端机制上完善相关的国内国际法律制度。最后,在环保问题上,中方要遵循缅甸本地的环保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