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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已十年有余,期间既取得了巨大辉煌也经历了很多困难,尤其是以美欧为首的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替代国和一国一税等带有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制度,导致我国出口企业承受高额反倾销税率,丧失竞争优势,使我国外贸出口蒙受巨大损失。非市场经济制度主要包括非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待遇两个部分,由来已久,可以溯源到上个世纪冷战时期,是冷战思维在经济领域的体现。非市场经济制度由美国最先提出,各国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其实质是贸易保护。欧盟现行的《反倾销基本法》中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制度有第2(7)条下的市场经济待遇和替代国制度,及第9(5)条下的一国一税制度。按照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规定,被调查中国企业要先接受MET(市场经济待遇测试),通过测试则可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可以以国内价格做为正常价值决定倾销幅度和应征税率,若未通过则要使用替代国价格,但是企业还可以申请个别待遇测试,通过后可以以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单独决定税率,若未通过,则要适用国别税率。中国在紧固件案中成功挑战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上诉机构认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中将一国一税做为一般原则,将单独税率做为例外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的相关规定,裁定违规。同时上诉机构第一次阐明《中国入世协定》第十五条,解释称中国并未在此条款中做出非市场经济的承诺,此条款仅仅提供了一种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本文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第二部分分析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及关于中国《入世协定》第十五条是否自认非市场经济地位。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案件涉及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包括非市场经济待遇,替代国,一国一税和单独税率。第四部分论述紧固件案对产业及反倾销法的影响,探讨了今后中国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应对策略。紧固件案对中国意义重大,是中国第一次主动并成功挑战歧视性非市场经济规则,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