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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临时股东大会是股东大会会议之一种,是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临时股东大会经过商议、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最终成果,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及具体情形的判断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三部分。研究背景部分在于指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即明确和细化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分类及判断规则,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文献综述部分在于梳理当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包括包括国内和域外立法制度研究现状。立足于此,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在于指明本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法教义学研究法和经济分析法。正文部分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比较诸学说观点,探讨决议的定义和内涵,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含义,即临时股东大会系股东大会会议之一种,是作为具体的、现实性的权限行使方法的会议本身。其次,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系统梳理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程序,包括会议的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最后,分析比较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性质的各个学说,主要包括“意思形成说”、“多方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继而通过对这三种观点的评析,得出社团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结论。第二部分,在确定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分类和判断规则,并论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补正。首先,由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因此应重点理清以下两个关系:一是决议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二是决议效力瑕疵与决议不成立的关系。通过对效力瑕疵“二分法”和“三分法”立法模式的探讨,得出“三分法”的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合理的结论,并将沿着效力瑕疵“三分法”的逻辑展开。其次,在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不成立、有效、可撤销和无效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各种效力的具体判断规则。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可概括总结为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中的重大瑕疵。决议有效的前提是决议成立,并且符合有效的诸项要件。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于法有据,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指决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瑕疵决议效力的补正,主要指对不成立决议的补正以及对可撤销决议的补正。对决议不成立予以补正的途径主要是对决议程序瑕疵的豁免;对可撤销决议予以补正的主要途径是股东通过撤回或追认的方式,补正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瑕疵。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范围,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定期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冲突的解决。决议的对内效力指对公司内部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法人机关有约束力。决议的对外效力指公司决议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的约束力。在阐述对外效力时,比较分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并就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影响的情形进行论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定期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冲突,主要体现为内容上的冲突,其解决原则主要包括新决议优先于旧决议以及意思自治的适用。结语部分是对本文分析和研究的成果的总结,强调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将民事法律的一般制度与公司法的特别制度相结合,将民法原理、公司法原理和合同法原理融为一体,以达到更为深入和透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