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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十余年,自2002年此制度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教育发展起到了十分大的作用。由于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得知法律对于我国的重大意义,而这种重大的意义最终要归结到法学教育上。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学者却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和内容有了分歧性意见。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矛盾,来寻找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直接的平衡点,并以此来分析此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在原因的基础上寻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直接的完美平衡点,并提出为止有效的解决对策。本文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具体概念和性质。法学教育的概念和性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对法学教育的分类也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教育。而现在想要进入法律职业必须经过一道门槛,即司法考试。两者的概念并不是首尾相接的。第二章是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主要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即两者之间目标不对称、模式相脱节以及缺少衔接的冲突做了阐释,并介绍了两者结构上的缺陷问题,对出现这样矛盾和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之辩。司法考试是一把双刃剑。在分析司法考试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粗浅地探讨理想当中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第四章即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主要是针对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改革方案。针对我国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而提出解决意见,进而得出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法学界都有着良好的契机。法学教育得到了改革,也不能忘了司法考试也存在问题,需要完善。两者都得到改善,两者的关系也会达到良性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