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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伦理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伦理思想的核心言辞。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的最佳切口。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伦理思想体系。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伦理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伦理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伦理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伦理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第一章,富勒法伦理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伦理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伦理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结语。在法伦理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