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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助人为乐行为侵权的案件,而法院审判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论都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分为五个部分对助人为乐的行为、法律对助人为乐行为的评价以及助人为乐行为的侵权损害责任加以剖析。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通过对三个判决的介绍,提出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即法院在三个案件判决中要求助人者承担因助人为乐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与大众传统的道德价值判断发生冲突,遭受舆论普遍质疑,继而通过对三个案例情理和法理的分析,指出解决司法与公众价值冲突的关键,在于必须回答法律应当如何评价助人为乐行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则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助人为乐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此外,导论部分还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助人为乐行为。首先通过概念化的方式将助人为乐的行为概念化为“互助行为”,即是主观善意的、没有义务要求的、帮助他人的行为,而这三个要素也正是互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而通过对互助行为的分析得出互助行为具有社会性、帮助性和道德性的性质,其中道德性是其根本属性,并且这种道德性的行为不仅体现了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还是我国当代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部分对互助行为的法律评价进行法哲学层面的分析。经过分析得出法律与道德的既有差异性、又有共同性,并且法律与道德还可以通过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途径互相转化,但是由于现实冲突的产生、道德自身的分化以及法治建设的要求而需要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重新选择。通过对我国法治状况的分析和对助人为乐的行为的综合分析得出,应当对助人为乐的行为进行道德法律化,将互助行为吸收进法律评价体系,将互助行为的道德价值吸收进法的价值,即法律应当支持、鼓励和宣扬道德行为。第四部分主要从法解释论的层面对互助行为的法律评价进行分析。文章选取了与互助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制度或理论分别进行分析。无因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互助行为造成被帮助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互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以及行为人自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好意施惠行为的无偿性可使互助行为人免责,而重大过失可以作为互助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帮工行为制度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行为人及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却没有涉及互助行为人对被帮助人造成损害的问题;而赠与合同只能适用于互助行为中的赠与行为。通过对以上结论的总结,得出尽管现实法律可以通过解释加以适用,但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其无法充分彰显法律对互助行为的支持鼓励,使得建立互助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成为必要。第五部分主要是对互助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进行建构。首先明确法律评价的原则是彰显法律对互助行为的支持鼓励,以及法律评价的思路是将互助行为的道德性介入到法律评价中。接着将法律评价的体系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互助行为的直接立法,二是建立互助行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而对互助行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建构的讨论主要在五个方面:一、归责原则的限制;二、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三、损害赔偿范围的缩小;四、减责免责事由的扩充;五、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最后,结语部分简要总结了本文的观点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