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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得以及时顺利的实现,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在债务不能自动清偿,当事人自力救济无效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利强制执行的途径进行清偿。只有通过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但多年来,影响司法权威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没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所探讨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涉及的法律条文就比较笼统,不够完善。在具体的操作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某些方面的制度设制存在着明显缺陷,本文仅就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相关问题试做一点探讨。 第一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司法现状及其研究意义。通过对某市两级法院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现状调查,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该法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回顾。 第二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本章对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阐述。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结果;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具有一致性。 第三部分:变更、追加破执行主体实体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探讨。本章通过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七种法定情形的研究,从实体法律规定、操作实务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作了较详尽的探讨。 第四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程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立法建议。本章着重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程序方面即启动权属问题、审查决定权问题和权利救济等问题,研究了该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并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