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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就未决羁押的具体概念给出明确详细的定义,通常将未决羁押看成是侦查机关对没有被法院依法判决的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的、程序性保全措施。我国的未决羁押,其性质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非制裁性、程序性保全措施,由于我国将未决羁押看成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之后的必然结果和状态,因此没有将其与拘留和逮捕剥离,这对被追诉人权利造成极大干预。当前,我国的未决羁押率较刑诉法修改前有明显下降,具体表现为从上世纪90年代的未决羁押接近100%逐渐下降至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70%左右,并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至今维持在约50%至60%左右。原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既有立法上的顶层设计,包括刑事诉讼法条修改、保障人权理念入宪,又有具体制度规范的微观调控,包括刑事和解政策、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侦查监督职能的落实,既有适应社会变化催生的新罪名新案件影响,如危险驾驶类轻刑案件,又受司法管理内部考评机制的变动影响。这一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为重要的人身自由权的制度,在不断得到优化的同时,我们也应客观地看到其不足,即当前我国未决羁押虽有下降但仍处于高位,主要表现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未决羁押率偏高,存在滥用未决羁押的现象、轻罪的批捕率高、审前羁押期限长、替代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当前,对未决羁押率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现实需求和能够进一步下降的合理空间。我国应当建立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权利救济措施,扩大法律援助律师在审前羁押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运用的规范化,加强对羁押审查的诉讼化改造,从而降低我国未决羁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