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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但我国的稀土产业却存在资源过度消耗和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出口走私严重、定价权缺失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针对我国稀土产业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目前我国政府以产业政策作为管理和调控稀土产业的主要依据,但囿于其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稀土的矿产属性,应纠正矿业权属用益物权的偏见,并确立其经济法属性,进而确立稀土产业法律调整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同时引入产业法相关理论,以之作为产业政策法治化的方向和结果,协调并解决当前稀土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倾斜性产业政策与合法的稀土矿业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逐渐过渡到以产业法的形式作为稀土产业的管理和调控的依据和手段。基于矿业权和产业法的经济法属性,应采用经济法对稀土产业进行系统化保护。首先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矿业法中的矿业权交易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设计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和资源税的税率,以此提高政府管理和调控矿业经济活动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其次,确立稀土产业政策法治化思路,并以此为指导制定稀土产业专项规划法,严格稀土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稀土市场竞争秩序,设立恰当的稀土税费种类及标准,引入稀土资源国家储备制度、环境税制度等手段促使良性的稀土自主定价权机制形成,以及稀土产业结构的整体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