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各国都在实施国际税制改革,该税制改革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为标志,相应的,这次改革也会给跨国企业带来越来越多的转让定价不确定性。BEPS行动计划的侧重点,在于强调对利润的征税应该在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和价值的创造地征税,这将对税收筹划、纳税遵从和企业的运营模式产生挑战。此外,BEPS行动计划也促使各国税务机关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监管力度,这就使得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税收利益造成经济摩擦、税务争端,企业也难幸免于难,由于国家间的竞争,企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且只会越来越严峻。在国际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国为了保护自身的税收利益,必须不断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目前我国的转让定价方法分为事后调整方法和事前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其中,事后调整方法分为传统交易法和交易利润法,而传统交易法中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交易利润法中包括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正确的使用和及时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十分重要。本文通过七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分别对传统交易法间应用的比较、传统交易法与交易利润法的比较,转让定价事前调整办法与预约定价安排的比较进行研究,指出了传统交易法中的各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关键点,总结了传统交易法、交易利润法和预约定价安排各自的优缺点,从而为税务机关选择和使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提供依据。本文最后一个部分提出了我国目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