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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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实践先于立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一次对消费者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但是给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赋予部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权,并扩大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无论从实际出发还是从理论上讲,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这项制度的建设是完全不够的,我国应当继续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全面的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本文的论证从四个部分展开。首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初步研究。消费者公益诉讼一般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以及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并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起源于美国,以进步主义法律思想、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程序主义以及公民共和主义为理论基础,以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张为实践基础,具有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起诉主体较为广泛,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对违法经营行为具有预防性等特征。其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剖析,并分析全面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起诉主体、诉讼和解、判决效力等方面学界讨论颇为热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立法方面,我国已经有《民事诉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只有两条原则性规定和解释性规定,并不能全面构成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构建该项制度是维护消费者领域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完善司法制度,弥补行政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之需要,亦是国际大势所趋。然后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以起诉主体为划分标准,将消费者公益诉讼分为四类——消费者团体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公益诉讼以及消费者个人为起诉主体的公益诉讼,以美国、德国、日本、巴西、泰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对起诉主体、管辖、诉讼和解、诉讼费用以及判决效力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图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借鉴。最后对我国全面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扩大起诉主体、完善管辖制度、明确和解、诉讼费用承担以及判决效力的扩张五个方面,试图为全面完善该制度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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