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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专员制度最先萌芽于北欧国家瑞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制衡的产物;由议会任命的监察专员对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展开调查,力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非司法救济。然而监察专员的调查处理建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有依靠被申诉机构自觉执行或依靠社会舆论和议会的压力迫使其接受。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就是欧盟借鉴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而创设的,这一制度从诞生到现在为止仅仅过去十五年,由当初不够完善到如今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欧盟成立之处就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监督欧盟各机构的行政活动,以提高其效能;(二)为欧盟公民和居住在欧盟的外国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非司法救济。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深受公众的青睐,而且也为欧盟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虽然到目前为止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监督体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借鉴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目前与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比较对接的特约监察员制度,最终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国监察员制度,对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成将大有裨益。本文主要研究了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制度框架,并对完善与此制度比较对接的中国特约监察员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对这一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情况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从机构职能的角度分析了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欧盟监察专员在维护和执行欧盟宪法原则方面所做的贡献。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初步分析了完善中国监察员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