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是知识产权整个制度建立的基础,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凸显的尤为重要。自知识产权诞生以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就从来没有中断过。正如川岛武宜说:“从事法学研究或学习的人必须学会一种特殊的技能。这是一种‘发现和说明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应当有正当理由’的技能。”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是以限制乃至剥夺社会公众对于相关知识产品的使用与传播的自由为代价,而赋予另一部分人特权的制度安排,对其正当性加以追问并反思是极其必要的。本文针对目前学界所围绕的三种理论进行了梳理,分别是:劳动权利理论、人格权利理论及功利主义理论。洛克作为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创设者,将劳动作为财产权取得的依据,在他看来,劳动作为个人的东西添加到自然物上而有所增益,所以劳动所得在道德上理应归于劳动者本人所有,劳动取得财产是人之自然权利使然。但与此同时,个人占有全部劳动成果还必须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且以不至浪费为前提条件。基于洛克的理论基础,很多学者都对劳动财产权理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展开论述。持肯定论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其仍然是劳动的一种细化产物,必然也就同劳动一样产生不可辩驳的财产权,并且洛克理论中设定的“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先决条件,恰好的避免了私权膨胀会导致不道德的不平等这样的攻击;而持质疑论者则认为,洛克理论对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解释力度是极其有限的,首先,很多学者对于该理论的本意就存在着很多自相矛盾的阐释;其次,将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直接运用于以无形财产为对象的知识产权领域,无法解释无形财产的专有特性,比如不可占有性和非消耗性,同时也无法解释积累性劳动在知识产品上的权利问题;再次,知识产权的演进趋势已经远超越于该理论本身简单的只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定问题都无法从洛克理论中寻找到合理的论证。发源于欧洲大陆的人格权理论被看成是与洛克劳动权理论最相匹配的,二者分别从不同侧面透视出知识产权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人格权理理论将智力产品看成是自我人格的表达,智力产品是创造者人格的外化,所以创造者与智力产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正是依据于此。这一部分将着重剖析康德、黑格尔等的财产权人格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运用,会发现人格理论在适用到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有着天然的直觉效果,知识产权是人的思想的创造物,而这思想则自然是人格的体现。但与此同时,人格理论在解释很多问题时,同时也有着很多困境,比如像知识产权中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人格体现如何用人格权理论来回答正当性,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与人格的不可转让性的冲突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激励创造者投资于创造性的智力产品的生产,而授予专有权便成为促进这种激励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应当在创造和传播知识产品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这样的特点正好契合了知识产权的功利理论视角。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功利论的思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确认,所以该理论被认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尽管功利理论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对公共领域造成了损害,但是从经济学领域成本与效益角度的考量,整体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增进的。然而,随着科技资本化及其全球化的发展,在资本利润规律的驱使下,知识产权一旦成为资本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之时,难免导致其价值目标与价值功能的背离,甚至与人权的根本发生冲突。与此同时,无法证实的成本收益计算,也对功利理论提出了很大的质疑。本文从以上三个层面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其本身之间也不是完全独立而是具有相互契合性的,但任何理论都是特定阶段人们经验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必然会存在着不完美的诠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些不完美的理论奠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