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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持续改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由环保行政部门对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守法状况进行全面核查的制度,旨在限制重污染企业的规模,达到引导资金流向、推动绿色投融资并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环保核查制度主要包括三大基本要素,即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和守法行为的全面核查、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持续披露及企业环境保护的后续监管。立足法学的视角,我们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定位于企业上市融资或再融资的前置程序,其具有阻却企业融资再融资进程的效力,是政府监管和调整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不同的部门法视域下,环保核查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环境法属性体现在环保核查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主张企业发展过程中环境效益的优先性;行政法属性体现在环保核查是政府行政权在经济管理领域内的行使,表达了行政法所蕴含的服务性、公益性的理念;经济法属性体现在环保核查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彰显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终极关怀。环境公权力理论、企业环境责任理论和政府干预理论是环保核查制度的重要法理支撑。在社会法和公法共治的维度下,环境公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授权,是实现公众意志的手段;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当前环保核查的推进基本上是以政府行政权为主导,但基于现代经济法语境下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基础,政府在环保核查工作中只能进行有限干预。经过对环保核查制度的纵向发展进程和横向运行状况的分析,我们发现环保核查日益成为重污染企业融资再融资的必经途径,在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中暴露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当前环保核查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缺陷主要包括参与主体法律权限不明、法定程序缺失、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性障碍是导致以上问题的重要因素。在立法层面,目前尚无完善的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对环保核查进行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在执法层面,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存在差异,直接降低了环保核查的效率,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良的环境执法状况助长了企业的环境违法,影响了环保核查的实效。在法律监督与制衡层面,相应法律机制的缺失导致了环保核查公信力备受质疑,进而影响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法律救济层面,不论是上市公司因为环保部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侵害还是公众因为企业的污染事故而受到的侵害,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都严重缺失。基于以上分析,环保核查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宏观上,应当明确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厘清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选择适当的运行模式,坚持保护环境和实现绿色投融资这一核心价值。微观上,应当从立法的层面寻求支撑,在保障参与主体实体权利的同时实现核查程序的法定化,构建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并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