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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人人都是参与其中的经济人,经济的广泛参与要求政治上也能与之匹配,政治参与度越高,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越多,也就越能保护自身在经济社会中取得的财产成果和人身自由。新时代的纳税人不仅仅满足于保护个人的私人财产,也关心自己以税款形式缴纳于国家的财产,如果不赋予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缴纳税款的义务,那么,只能导致纳税人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纳税义务的消极履行,进而导致税款难收,政府则加大征缴力度,又会加剧纳税人与政府的紧张气氛形成恶性循环,使税收立法达不到应有的社会实效。所以,赋予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政府阳光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剂良方。纳税人用税监督法律体制的运作在法治发达国家已然形成良好的态势。不论是纳税人通过间接的方式即由代议机关监督预算来行使用税监督权,还是纳税人通过直接的方式即纳税人诉讼、纳税人协会等方式来行使用税监督权,都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保障。而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享有的权利也都集中于征纳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不利于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鉴于此,本文提出了构建纳税人用税法律体制的构想,首先,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阐释了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概念,特征和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必要性。其次,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了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先进国家构建纳税人用税监督体制的基本内容和可取之处。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加强人大对预算监督,构建纳税人诉讼等对策。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引进绩效考核指标进入预算监督体制,革新我国现有的预算支出控制的理念,使税收收入的监督的视角从怎么分配转移到分配效率上来,对纳税人负责,促进责任政府的养成。二是提出了一些具体实践中的技巧性建议,如预算项目分类差额听证释明制度等,使人大的监督更能有的放矢,取得实效。三是大力倡导纳税人协会的发展,培育纳税人团体以社会公共团体的力量制约公权力。四是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为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注入新鲜血液,为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提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