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原告权利的保障——以“渝北A公司、B县办事处和C公司不服房管局抵押登记”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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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法治是统一的。赋予行政相对人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的排除违法行政请求权,同时也是实现行政法治这一社会目标的客观保障。因此,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排除违法行政请求权”,不仅是保护权利主体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公共利益与行政法治的需要,是主观的个人利益与客观的行政法治得以统一的关键与纽带。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法律保护范围将日益扩大,发展和保障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权利也成为了必然。本文以“渝北A公司、B县办事处和C公司不服房管局抵押登记一案”为例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问题(即谁起诉,起诉谁,为何起诉,如何起诉,何时起诉1)及其相关行民交叉问题,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提出完善的建议及修改意见,形成了对行政诉讼的原告权利加以进一步保障的制度设计方案。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列出法院的判决及依据。这个部分主要是对案例进行详细描述,以求全面地展现案件的始末,为第二部分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归纳总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举证及证据问题、原告资格问题,法律上利害关系认定问题,行政诉讼时效等问题和行民交叉案的处理问题。再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案例所反映出的我国当前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更好的保障我国行政诉讼原告权利的角度并针对所涉的相关问题提出系统化的完善建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亟需解决的操作性难题。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原告的规定及相关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该方面的立法完善尤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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