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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责任保险是以海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总称,既属于海上保险范畴,也是责任保险之一部分。在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中,海上责任保险的地位日趋显著。面对蓬勃发展的海上责任保险实践,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都略显滞后。笔者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方法对海上责任保险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海上责任保险的理论探索尽绵薄之力。文章从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出发,阐释了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和关系人、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等基本问题。海上责任保险与普通责任保险不同之处在于,承保海上责任保险的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外,还包括保赔协会(P&I Club)。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包括碰撞责任在内的船舶险(H&M insurance)。海上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人是保赔协会。笔者详细论述了保赔协会的历史发展、承保风险,分析了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现状和保赔协会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的困难。ISM规则的实施给海上保险带了重大影响,笔者从商业保险和保赔协会两方面论述了ISM规则带来的变化。在近代以来,海上责任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责任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由于越来越多的利益方参与到海上运输和海洋开发,海上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二是强制保险的广泛应用。由于对生命和环境的珍视,国际社会已在油污、旅客运输等多个领域引入强制保险。我国亦在油污法领域规定了强制保险。三是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制度。这是对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是现代责任保险的立法趋势。笔者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合理性,并重点研究了国际公约和英美等国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态度以及保赔协会“先付原则”的效力问题。文章探讨了我国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并指出了《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缺陷,对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进行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