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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点之一。房地产税制设置的合理性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尤其是房地产税费繁多、“重交易轻保有”的征收结构等问题,已明显滞后于房地产市场,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有关开征不动产税(即目前人们所说较多的“要适时开征的物业税”)的问题不断在学界和业界中展开讨论,而政府内部设计也在悄悄地进行着。从03年10月,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到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行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选择包括北京在内的6个城市作为推行不动产税的试点城市,不动产税正等待破壳而出。本人试从不动产税的概念、立法模式和设置原则出发,客观分析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税种繁多、税负结构不合理、租税混淆等问题,对开征不动产税的必要性和效应进行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财产税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税设置进行理论探讨和设想。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概况和目前房地产税制的设置情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税种繁杂、税负结构不合理、租税混淆等明显缺陷,这些弊端不仅削弱了房地产税收收入筹措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运行合理化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对社会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作用。第二章,政府、开发商、购房者和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样,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着他们所采取的行为。不动产税作为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势必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各参与者。本章分析了不动产税的经济效应,从理论上论述了开征不动产税的必要性。第三章,不动产税在国外已是成熟税种,笔者试借鉴国外不动产税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经验,按照公平、效率、适度调控和“明租、正税、清费”的原则,科学设置我国的不动产税,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是不动产税设计的基本思路。第四章,开征不动产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正如法国学者卡纳德(Kanard)所言,一种新税的确立,均会破坏旧有的均衡,形成所谓的“税赋摩擦”。对我国而言,这种“税赋摩擦”不仅限于税种之间,还涉及到国土、工商、公安户籍、税务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动产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赋摩擦”带来的负面效应,必须完善一些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