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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中小企业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出口、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就需要一个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目前金融领域垄断现象依然存在,在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导致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这种高度垄断的银行体系,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实相脱离,亟需对其进行改革。依据市场规律设立的民营银行,可以发挥“鲶鱼效应”,激发商业银行的竞争意识,给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进我国银行体系改革,形成健康积极的竞争格局,进而打破体制僵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我国多元化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更加重视民营银行准入问题。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4年下半年,银监会先后批准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的筹建申请。2015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电脑敲下回车键,见证了其第一笔贷款业务,微众银行正式开始试营业,成为我国第一个试点开业的民营银行。自此,我国民营银行的大幕拉开。银行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的法律监管至关重要。民营银行是不受行政干预,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的,要保证民营银行的稳健经营,必须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银行的准入监管是商业银行监管的出发点,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经营的环境。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可以防止一些财务、信用不合格的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民营银行进入银行业,有利于降低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对创建一个高效、有序、积极竞争的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入手,分析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导论。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了国外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理论发展过程,并归纳了目前国内学者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研究意见,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介绍了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研究的基础。界定了民营银行以及市场准入的范围,研究了我国目前开放民营银行的重要意义,以及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存在的风险,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同时找到了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进行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民营银行准入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不统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规缺失,银行牌照制度设计不科学,具体准入规定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缺失等方面。第四部分,论述了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重点研究了美国银行市场准入的牌照管理制,香港银行业的三级牌照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银行业民营化改革的过程。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进行法律监管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框架的设计有所裨益。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一些建议。首先,对银行业实行分级牌照制,合理规定各级牌照的最低注册资本和经营业务范围;其次,建立股东准入机制,严格审查民营银行发起人的资格;再次,应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情形;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完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建一个稳定、有序、公平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