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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性论题关涉现代司法的根本理念和制度范式,司法现代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维度,不从现代性语境中追问现代司法的孕育条件、理念要旨以及范式演化,将无法评价当下司法实践并难以预见和引导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现代性精神构成了现代司法的语境条件,司法现代性作为现代性精神的一种回应和兑现,突出体现在司法独立性、司法公正性和司法职业化等主要方面。司法现代化作为司法现代性的制度确认和实践展开,始终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条件密切关联。因应西方现代化进程的自由竞争和福利国家两个阶段,司法现代化实践形成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司法范式。后现代主义对现代司法的立论基础、运行逻辑和价值目标进行了非难和解构,但由于后现代主义并没有摆脱对现代主义的路径依赖,从而后现代主义并没有为现代司法的理念重塑和范式突破提示一个合理性方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现代化进程日渐呈现出自反性,现代性精神进一步激发出反思性。后现代社会秩序和全球化趋势要求现代法通过自我反思实现范式创新,要求现代司法重塑理念并重构制度。全文立足于现代性前沿理论和现代化实践语境,思考和论证了法律商谈理论对于重塑现代法理念的合理性以及程序法范式对于法制现代化发展方向的重要意义,进而将交往理性引入现代司法理念,并在对未来社会中的司法权能作出理论界定的基础上,从现代司法实践的多个维度提出并论证了制度修正方案。最后,本文将研究焦点对准中国司法现代化主题,从反思现代性理论出发,纲要性地阐述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反思性要求及其反思重点,明确指出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未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