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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又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海外投资者以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承保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助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投资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投资市场新的发展需要,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效仿美国相继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这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但其发展却极为迅速。然而,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的管理上,不论从范围、政策、管理手段,还是从具体内容来看,都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发达国家所普遍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果我国海外投资者碰到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实行外汇管制以及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等政治风险,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投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这显然会严重打击海外投资者从事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尽快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笔者拟在借鉴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投资保险范围、保险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投资、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等问题提出初步构想,以求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投资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护的概念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性质分析及法学理论基础特征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是对美国、日本、德国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首先,是对美、日、德三国国内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的阐述;然后,对美、目、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特别是对有关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外投资保险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承保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力求从中找出对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有所借鉴的所在。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现状并分析了现行保护措施。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及发展,从我国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不足及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