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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此后分别于2002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亦相应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然而总体而言,关于受益人变更权制度规定得依然不够全面,很多问题上仍有较大完善空间,如变更权的行使主体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时不生疑问,但在不为同一人时该规定是否能有效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值得探讨;在变更的方式上,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通知变更这一形式,然而,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下,多种变更方式层出不穷,其中以遗嘱变更为典型,但立法在此方式上存在着空白。就比较法而言,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于制度设计上相对比较完善。美国的各州保险法也有相应规定,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也对变更受益人的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基于此,本文从保险受益人及受益权的基础理论谈起,针对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变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合同法》及《继承法》的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投保人的受益人变更权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和建议。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人寿保险中受益人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该保险所涉及到的主体及关系人,阐述受益人在该保险类型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明确关于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变更制度是人寿保险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为了避免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而涉及的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阐述过程中概念的混乱,本文在该部分将论述的前提限定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并对投保人的受益人变更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列举,为后几部分的内容进行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受益人、受益权以及受益人变更权的介绍,引出受益权形成的理论基础——民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对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人寿保险合同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差异进行阐述,同时分析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受益人变更权的归属与行使,为研究的展开进行理论铺垫。第三部分着重论述受益人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两种关于变更受益人的规范方式,即直接主义和保留主义;讨论变更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并不具有一身专属性;除此之外,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围绕几种主要的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及其对应的生效时点展开,并就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是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抑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讨论,以此为下一部分论述通过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奠定可行性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就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结合两个案例引出该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并对域外法在这一制度上的规范进行考察,分析当前在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焦点及形成原因。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证了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具有可行性;投保人死亡后其法律地位能否由继承人继承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若投保人死亡受益人变更权能否由继承人行使的问题,以期全面涉及投保人生前及死后的受益人变更权问题。第五部分是对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制度下受益人变更权制度提出几点构想。本部分在结合前文研究的论述的基础上,先就当前人寿保险中投保人的受益人变更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简单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亦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如何变更受益人才能更好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