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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介入情况关系到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及获得保护的程度,最终影响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笔者对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介入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对律师介入的总体状况、律师各项权利的保障与各种职责的履行状况,以及律师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时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发现律师在介入审查起诉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15000字。第一部分介绍律师介入的基本情况。调研发现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介入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且绝大多数以委托方式介入,而介入的律师当中约有30%是在侦查环节首次介入程序。有律师介入的案件类型广泛,律师介入比例较高的案件类型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也有律师介入情况,但比例相对较小。第二部分介绍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后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调研发现,律师在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的时候,基本情况良好,但也存在检察机关配合义务重、律师工作有风险等问题;律师较少行使通信权;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困难重重,容易遭受拒绝且风险性大;律师行使提出意见权,会因案件的个体差异性而获得不同的重视程度,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具有随意性。第三部分分析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研究发现,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主要存在律师介入案件的比例小,以法律援助方式介入难,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存在隔阂,部分律师素质不高,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地区经济水平、现行法律制度、权利义务分配、社会公众评价、个人职业素质等。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的建议。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从提高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率,保障律师权利、规范律师行为,完善检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机制、保证司法效率几个方面入手,分别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涉及加强执司法环境建设、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制度,确立律师权利约束力,落实检察机关、看守所配合义务,构建诉前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律师意见答复制度,完善告知、反馈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