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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刑事责任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与犯罪和刑罚相伴而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中的诸多问题都是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我国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真正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众多学者对刑事责任问题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的范畴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刑事责任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学界关于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各种学说也多是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一种已然的分析。不依于托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应然状态分析,这种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与我国刑法理论的相关范畴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与我们追求的法治秩序相背离,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应当被一元化所代替。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进行概述,在厘清和界定刑事责任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的实现及其方式进行了分析概括。第二部分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其不应成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理由。第三部分论述了刑罚是刑事责任唯一实现方式的理由。第四部分从刑罚适用之谦抑、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及刑罚体系的完善三个方面,论述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元化的合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