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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自由化趋势的愈演愈烈,晚近的国际投资条约不断向纵深方向拓展。与此同时,投资自由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与日俱增,催生了国际投资条约与环境保护原则的横向制约和浸染:一方面,国际投资条约纳入环境问题,体现了当今投资条约的多维度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代际公平、社会正义的深刻内涵;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投资条约长期以高度自由化为导向,具有极为重视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天然属性,因此其在纳入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无论是纳入模式、条款要件还是具体措辞,均直接或间接地给缔约国环境保护措施施加了限制。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投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比较投资条约的相关规制方式指出其仍然存在的不足,并就条款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签订的BIT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从宏观角度介绍国际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规制的演进。从规制主体的发展看,目前已形成多边投资条约、区域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的多元化规制模式;从规制对象的变化看,国际投资条约已不但能对东道国的环境义务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监督,还显露出直接规制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端倪。 第二章重点分析国际投资条约在纳入环境问题上表现出的不同形态。由于各投资条约订立的背景和博弈的势力各异,因此各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的倾向程度也有较大不同。根据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的纳入模式,可以划分出专门环境保护条款、针对投资措施的环境例外条款,以及字面上看没有“环境”字样的投资保护条款;根据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的规制程度,可以划分为原则性规制、特别规制,以及尽管从条文字面难以看出、但又实际影响着环境规则的间接规制——这可以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与国内环境措施有关的投资仲裁案例中得到检验。 第三章基于中国签订的投资条约中对环境问题的规制现状,主要从条约文本和条约解释两个路径提出国际投资条约对环境问题的规制之改进建议:一是投资条约文本自身的完善,主要围绕投资条约对环境规制的语言、结构、效力等方面提出建议;二是投资条约解释路径的完善,主要从国际强行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以及“对世义务”等角度,试图对国际投资条约作出符合环保目标的更为全面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