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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发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来,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界影响越来越大,其开阔了法学的思维视野,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但与此同时,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争议也愈演愈烈,特别是针对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如此,重新检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对于理解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便有了深刻的意义。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承载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奠定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础,很多学者都倾心研究,并作出了很多的贡献。经过这些学者多年的刻苦专研,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有许多争议及不足之处,特别是对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评论问题,不同的学者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贯彻到其整个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去的,又应该怎么样来评价这一理论始终是绕不过去而又至今为止依然争议不断的。本文的写作就是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波斯纳之前的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这是一个前提性的描述,正是因为以前的法律分析方法存在缺陷,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得以可能,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才有立足之地。这一部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之前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分别介绍了传统三大法学流派存在的局限性,引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探讨。第二部分则通过检视以往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而转入到对以财富最大化理论为追求的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本文的第二部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这一部分通过论述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基础以及它的含义刻画什么是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此基础上回答了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克服以往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局限的。通过这样的论述,有助于加强对财富最大化的理解以及理解其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的重要性,为下文具体论述财富最大化作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石做铺垫。本文的第三部分:财富最大化理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石。这一部分紧紧围绕着财富最大化的这一重要地位展开。通过论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如何围绕着财富最大化理论展开的,而明白财富最大化理论在整个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又通过其取得的成果展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是如何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做出贡献的。本文的第四部分:对财富最大化理论批判的批判及辩护。财富最大化理论广遭批评,被很多人质疑。这一部分从三方面做出了回应。首先是对财富最大化理论一般的简单批判做出回应,接下来重点回答了财富最大化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差异,并分析了波斯纳与科斯之间的异同。通过以上的分析,更进一步了解财富最大化理论,划清与某些标签的联系,为财富最大化理论辩护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