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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公民失信行为已是屡见不鲜,可以说失信已经普遍化,信用秩序混乱,这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仅凭借传统的道德约束不仅难以恢复到信用社会的状态而且失信问题可能进一步扩大化。为此,国家通过实施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措施力求恢复信用秩序。自2014年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部署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但是由于种种因素该措施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少人已经开始质疑,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是否已经偏离了当初所设想的理想状态,如何才能让这项新的治理措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助力,这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对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与分析。首先系统阐释了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相关概念,并结合学界研究以及当前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实践,尝试对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定义做一个界定;其次,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再次,就学术界中关于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性质的学说进行介绍,并做出判断;最后,对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第二章介绍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现状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当前我国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立法实践、行政实践发现当前我国实际的立法和执法情况,然后分析论证当前立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主要分析了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缺陷以及法律规范内部的缺陷,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从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检视,论证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不合法性问题以及行为失当问题。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发达国家的失信惩戒实施情况。域外的失信惩戒以美国、德国和英国为代表,这三个国家的失信惩戒比较健全,通过系统阐释这些国家的失信惩戒实施情况,从中发现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内容。第四章主要分析论证了我国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首先提出了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理论遵循,通过分析平衡论、政府法治论和协同政府论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提出我国在完善立法、改进行政执法以及加强司法作用的过程中应当贯彻这样的理念。其次,结合以上三项理论提出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