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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以其高效的网络数据传输速率,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近年来这种技术在全世界迅速普及,并经历了三代革新发展。但其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无中心”的特点,使得传统著作权法对于其著作权侵权难以判定。各国法院历经近十年的司法实践,通过Napster案等著名案例裁判,逐渐确立起了一套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核心的P2P技术著作权侵权判定体系。P2P流媒体技术衍生于第三代P2P技术,但与传统P2P技术间存在巨大的区别。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其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免责亟待研究。本文通过分析历代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情况,结合P2P流媒体的技术特点,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P2P流媒体技术的提供方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免责,以及其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的主客观要件等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全文共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对传统P2P技术以及P2P流媒体技术的概念、特征及发展过程进行了论述,考察了历代P2P技术下产生的著名案例。通过分析得出,P2P流媒体技术下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不能盲目的适用第三代P2P技术下的判定标准。在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上,P2P流媒体技术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判定体系。第二部分,对技术中立原则在P2P技术下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考察Sony案、Napster案、Grokster案,分析考察了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明知实质性促成侵权行为”这一关键判定要件、以及第三代P2P技术成功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总结历代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经验,得出在传统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件;从主客观两方面对P2P流媒体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归纳总结;对P2P流媒体技术下不宜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的情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再思考,分析了P2P技术下技术中立原则需长期存在的原因。同时,考察了P2P流媒体技术发展的新动向,提出技术中立原则在未来的变化中适用的原则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