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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由国家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根据民诉法总则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在民诉法分则当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这种监督权却被局限在了对已生效错判的抗诉上,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单凭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根本无法对民事诉讼进行良好的监督。本文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试图从制度构建、立法完善等方面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深入改革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按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检察权最初产生的目的到检察机关如何一步步从只能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发展到也能够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以及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历经坎坷的发展史的阐述,使得大家能够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历史依据。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困境这章当中,对于目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比较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辨析,例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以及对于检察机关在工作当中实际遇到的问题,比如监督范围狭窄、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与审判机关在监督上的冲突等问题的提出,说明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所遭遇的困境。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这章将从实际出发,从加强现有的抗诉权,增加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完善立法等方式来构建、完善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如何进行完善以达到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的制度构想等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职能产生发展得比较晚,经历了创立产生时期、缓慢发展时期、低潮期以及现在的重新恢复发展时期,虽然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现在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但是目前该制度仍然需要被强化、完善,其重中之重便是解决现有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目前学术界经过激烈探讨得出的结论来看,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基本已经不存在异议,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行使从而对审判机关对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以及审判权的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监督,这样既能起到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也可以及时纠正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出现的审判错误,所以说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其存在必要性,因此值得肯定。当前需要深入研究探索的则是针对现行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以及需要一些新的监督方式纳入到其中,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补强。我们认为,目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革新的重点应当在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完善,构建一个合理合法可操作性强的监督体系。可见,无论是从司法实践所积累的工作经验出发还是从法学理论研究探讨所得出的结论来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普及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等方法相比,其更加实际且效果显著。并且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内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视,以及对其内部工作上的重心分配,强化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活动方面的监督权是非常有益的。违背司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行为可能出现在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阶段,因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的监督也应该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检察机关仅可以对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有且仅有这一条监督途径,显然这与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要及时解决目前存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的问题,并且在法律规定上予以明确规定,制订规范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