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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历来就有借助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以及承认行政机关自力救济的行政执行模式之分,但两种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因各国权力分立、法律传统以及行政法理论的不同而在制度的建构上有所侧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这种模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对我国学者提出的各种改革思路进行了评析,并在借鉴外国强制执行模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模式。进而较深入地阐述了对这种模式进行具体设计和控制的构想。本论文正文由中、外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一些构想等三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中、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二是国外两大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一些构想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我国学者提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革思路进行了评析;然后,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机关执行为主的执行模式,进而进行了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