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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而我 国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仅从基金资产规模来看应有100倍以上的扩张潜力),在不久的将来,滞后的法律必将阻碍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旨在对国际先进的投资基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分析我国投资基金制度现存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本论文在结构上被设计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性问题做了介绍分析,其中,对世界各国(地区)投资基金的具体名称做了详细的分析,澄清了投资基金名称上的模糊认识。分别从学说和立法两个角度对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较为科学的定义。本章通过对“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比较分析以及对世界基金发展史的规律性研究,得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开放式基金的结论,并对此结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二章研究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在对国际上两种主流投资基金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发现我国的投资基金形式上类似信托,而实质上却是委托。第三章探讨了存在于投资基金结构中各方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对“公司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分别进行探讨,然后对我国现存的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做了进一步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重塑我国投资基金的建议,并就如何设计合理的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以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在承接第三章对投资基金结构分析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投资基金三个核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集中进行了研究。首先,充分比较国际先进的规制,然后分别对我国投资基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着重强调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问题。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的弱化,是一个极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对此,本章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第五章在二、三、四章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投资基金确立的模式运作得是否顺畅,合理结构是否得以形成,各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以实现,不能仅凭设计的完美和妄想当事人的自觉,而是需要有力的监管。因此本文在最后从宏观层面上,研究了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剖析了我国在投资基金领域监管现状中存在一些的问题,在借鉴各国(地区)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建立投资基金协会提出了设想,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