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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从形式走向实质的趋势基本上已得到中外学者的公认。然而对于这种趋势的恰当与否,并无公论,尤其中国刑法理论中暂无文献专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我国刑法理论面临着犯罪论体系的变革时期,在改良或移植之前自然需要对目标理论由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本文立足于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肯定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趋势并从基本原理上拟对实质化的基础、路径以及实质化之后犯罪论体系的内部结构变化作一点简要的分析。总结认为构成要件的基础和支柱在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化;实质化刑法解释的提倡是其实质化的有效路径;实质化之后构成要件仍然得以保持独立性和定型化机能,但在犯罪论体系内部与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些变化。此外,以实质化构成要件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更加有利于接受刑事政策的灵活精髓,以便更加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本文共分为五个大部分。在前言中,本文重点对写作目的和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现实意义作了分析阐述,认为中国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论体系处在变革时期,形式和实质之争对之意义重大。第一部分是对构成要件类型嬗变的一个学术史考察,提出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违法类型和责任类型的三个发展阶段。第二部分是对构成要件要素扩展过程的分析,提出规范要素的加入主要使得客观要素从形式走向实质,而主观要素的加入也是对贝林时代“纯客观”论断的一个颠覆。由此,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展实际上是构成要件实质化的基础。第三部分是对实质的刑法解释的提倡,并认为实质化的刑法解释是构成要件实质化的途径。第四部分是对构成要件实质化之后犯罪论体系内部各阶层内容和关系变化的一个分析,提出构成要件实质化之后具有违法推断机能和责任推断机能,而在违法性阶段和有责性阶段也仍然有各自的内容,继续发挥出罪功能。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再次提出认清构成要件的形式与实质之争对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重构乃至整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