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视域下刑法法益理论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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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融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在全球化趋势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多个方面都在不断地发展,而在社会发展的背后,风险也随之而来。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希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伴随着恐怖主义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的频发,风险社会的理论在中国也开始渐渐地被公众所探讨,并宣召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并希望从风险社会理论中找出解决风险问题的有力措施。  刑法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为了解释犯罪而提出的概念,由于犯罪客体理论随着时代的进步渐渐不能满足刑罚解释的需求而受到公众的质疑而被我国引入到刑法理论中。刑法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形成的一门研究刑法规范的科学。在发展的漫长历史中,随着对犯罪和刑罚认识的深入,渐渐的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刑法理论。社会转型视域下,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恐怖主义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频繁,风险的不确定性、全球性、人为性、双面性与公众现如今对安全的高要求相互矛盾,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参与到了严峻的考验。而作为刑法核心的法益理论首当其冲,其法益保护范围的局限以及法益保护的滞后,都说明传统法益理论已应付不了现代转型社会中的风险。刑法学界对此也献言献策,诸如风险刑法理论、安全刑法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等,希望找到一条应对风险的新方式,在社会转型视域下,刑法应如何选择,是对传统刑法理论全盘否定,还是对刑法理论进行适当更新,值得深思熟虑。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传统刑法理论应该根据转型社会新的风险特点,审时度势,适度创新,这才是刑法面对风险社会正确的立场选择。对于刑法法益理论更需要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探寻新的路径:一是扩张刑法法益的内涵如法益的内涵需要适合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趋向于精神化,但是不可过度的精神化,适用集体法益,对非人本法益进行有选择的吸收;二是刑法法益保护的前置,破解传统法益理论的困境,只有这样刑法才能从容地应对社会转型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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