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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即可变利益实体的英文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的缩写,它最早是由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一个财务概念,指一个被投资的实体虽然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实体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企业需要将这类利益实体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这种情况下,作为投资者的企业虽然不拥有该利益实体的股权,但可以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利益实体的实际控制,简称协议控制。VIE架构就是为实现协议控制所搭建的法律架构。协议控制模式虽然并不起源于我国,但在我国得到了最充分的运用。因为它满足了在我国上市准入门槛较高和外商投资限制较多的情况下,大批发展中企业急切的融资需求。一些境内企业的创始人,通过设立境外融资主体等特殊目的公司,并由境外融资主体间接100%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经营实体订立一系列控制协议,实现境外融资主体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从而使得一些在境内未能获得足够资金运营的业务在境外获得资金支持。但是协议控制模式并非完美的融资方式,相比直接控股,通过协议的形式控制公司存在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尚未对协议控制模式有明确的表态,如果协议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能不但没有办法获得违约金,而且整个协议的效力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VIE架构下企业之间为了输送利润而进行的关联交易,不仅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还可能不能满足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存在VIE架构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融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对返程投资监管的加强,一些VIE架构企业开始选择拆除VIE架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2015年,商务部出台《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更是我国政府第一次直面VIE架构问题。预计未来该法正式实施后,还会有更多的企业需要拆除VIE架构。由于企业原先搭建的VIE架构的情况不同,拆除VIE架构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根据境外融资主体的不同,选取了境外融资主体为非上市公司的“暴风科技”、境外融资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学大教育”两家成功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作为典型案例,对两家企业VIE架构拆除的全过程进行纵向剖析。在对VIE架构拆除的全过程有了形象化理解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并分析了VIE架构拆除各环节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在解除VIE协议时,VIE架构下利益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并不必然意味着协议控制的终止。而VIE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也是在解除协议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原VIE协议未曾实际履行,有可能存在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在收购境外投资者的股权时,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是企业在拆除VIE时需要考虑的税务成本,而境外融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很可能会在其退市过程中引发中小股东诉讼。最后,在境内部分重组时,涉及到如何处理VIE架构下所遗留的税务和外汇问题、特殊目的公司以及尚未行权的员工期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为拟拆除VIE架构的企业提出了一些防范风险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也为完善我国对VIE架构拆除的监管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抛砖引玉,让更多人关注并研究VIE架构拆除相关法律问题,找寻到有效的解决路径,从而规范整个拆除VIE架构回归境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