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构造看我国的检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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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不顺已成共识,检警关系不顺导致的直接恶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在当前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如何理顺检警关系,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重视。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以人权保障为主线、以控权和监督为基调,按照检警分立的原则,在“以裁判为中心”的四面体构造中设定了理想型的检警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来解决我国现行检警关系中最棘手的问题。文章一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刑事诉讼构造入手,引出检警关系在诉讼构造中的地位、影响因素,设计了检警关系的理想模型。第二部分对世界主要法治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检警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实践中只有检警分立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我国检警关系中暴露的诸如立案监督形同虚设、侦查任意主义行为泛滥、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程序混乱、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制度欠缺等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并对学界相关观点予以评析,有的放矢,找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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