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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利被赋予了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受到立法和传统“重打击、轻保护”理念的影响,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行政审批性质明显。构罪即捕,一捕即押,已然成为常态。表面看来,这一一劳永逸之举省时、省心、省力,但也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不利于保障人权;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等等。综观国外审查逮捕制度,普遍呈现“诉讼化,形态。反观我国审查批准逮捕制度,还基本停留在检察官“坐家阅卷”的状态。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有被诉讼化改造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旨在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护航人”而非“打击者”的角色,改变“逮捕中心化”,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杜绝“以捕代侦”现象的发生。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作出了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实体程序条件方面的更为切实的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等。这些修改对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无疑增加了砝码,但并不详尽,实践之路任重道远。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在立法层面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就目前而言,如何在现行法律规制下,把好审查批准逮捕质量关和程序关;第二步是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具体而言包括:区分逮捕与羁押;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救济权利。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的一般分析;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介绍;第三章主要分析域外国家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之立法经验及其启示;第四章主要阐释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基础;第五章重点论述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