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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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都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转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情形。尽管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中规定了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20项文件、证明,开了我国企业转变组织形式的法律化、规范化的先河。但是,《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的相关规定过于严苛,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且未能达到预期的适用效果,事实上为企业变更组织形式设置了不少障碍。通过本文中的研究,旨在探索如何于我国法上建立一套能够在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活力的同时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我国欠缺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笔者通过剖析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性质,认为应当在我国法上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角度出发,为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包括企业应遵循的程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部分。其中的程序要件包括制作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变更计划书、完成财产报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投票通过组织变更决议、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进行登记公告等,其中的实体要件包括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时的资产和股东人数要求等。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允许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必须在法律上保障债权人利不受损害,由此提出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异议权;二是赋予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三是完善股东连带责任制度:四是建立替代性赔偿制度,包括职业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在我国法上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可以降低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的发生概率,较为全面地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从法律的形式上看,应尽快以立法形式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的法律制度:一是修订现行法上的相关法条,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二是打破现行法上对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刻板限制,更加充分地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的权利;三是加快专项立法,逐步试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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