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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事务执行者的董事对自己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其他义务,而忠实义务是董事重要的法定义务之一。该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应当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把自身利益放在其后,否则,董事自身利益就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常见于董事与公司自我交易、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董事与公司同业竞争三种情形之中。自我交易是指公司董事与自己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机会是指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执行董事职责的过程中获知的,且已向公司说明了的同时与公司的经营相关的、具有利益期待的所有商业信息或机会。同业竞争是指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而与公司展开竞争。在自我交易、公司机会和同业竞争的情况下,董事有可能为自己谋取利益,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董事违反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两大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此均作出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本文就是对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场合下,董事如何履行忠实义务问题进行的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董事负有忠实义务的法理。先叙述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再分析董事负有忠实义务的原由,最后阐明公司利益冲突与董事忠实义务履行的情形。第二部分是自我交易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先叙述自我交易的含义与特征,再探讨在自我交易情形下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履行,最后分析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情形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如公司章程规定自我交易的不好操作性,不如删除这样的规定,将此种规定制定于公司经常使用的规章制度之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成本巨大,可以先经董事会中达到一定比例的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现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董事的披露义务,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法应扩大限制自我交易董事的范围,如董事的亲属、朋友、关联公司等一并加以限制。第三部分是公司机会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先叙述公司机会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再结合两个案例分析说明在公司机会情形下董事如何履行忠实义务。第四部分是同业竞争与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先分析同业竞争的含义及不同法系对同业竞争的不同态度,再探讨董事忠实义务的履行,最后说明我国公司法在同业竞争上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如除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股东会同意问题、董事的披露问题、董事的范围问题外,离职董事是否负有忠实义务问题我国法律也未明确规定,笔者对完善几个问题的观点和建议。第五部分是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先分析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后果,如无效、可撤销、追认等,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的不足,应明确规定不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后果,再说明追究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最后分析说明在自我交易、公司机会、同业竞争场合董事违如反忠实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财产返还责任(公司归入权)及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此部分还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归入权的行使范围及行使期限规定的不足,笔者建议应明确公司归入权的范围及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