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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是十九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化运动的重要维度之一,也是这个转型运动所要实现的颇为重要的任务。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方式有改良亦有革命,所建构的国家形态具备了民族国家的雏形,也具有政党国家的特质。但总体看来,中国二十世纪是革命的世纪,不仅有辛亥革命、国民革命,也有共产主义革命。革命成为政治制度的颠覆、重建以及社会行动的正当性基础。革命话语在国人心中具有天然的政治正当性和道德崇高性。最终,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社会革命和阶级革命通过发动和塑造民众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革命观意味着某种彻底意义上的遽变,它是革命主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革命对象付诸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等激进手段,在以平等和民主的价值为归依,追求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终极理想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革命观最终成了一种新的“天道”、一种终极关怀,支配着新中国制度体系法律建构的进程。由此,新中国制度体系的法律建构并没有按照法律的逻辑而是依照革命的逻辑展开。制度体系的法律建构依附于党的政策,适应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法律也由此丧失了自身所应具有的内在品性。法律的惩罚性和暴力性突出,带有鲜明的阶级斗争色彩。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革命观支配下的制度体系的法律建构无法为现代国家提供一个稳定性的根基,也无法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提供所应有的保障。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革命观支配下的制度体系的法律建构非但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国家形态,而且最终在文革时把国家推向崩溃的边缘。为完成现代国家之建构,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革命观不得不发生转型。在现代性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实现了革命观的转型,即从暴力的革命观转向和平的改良观。革命观的转型直接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原则的转变。改革开放后,民主原则的制度化转型,法治原则的演变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引入,表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主要原则。在这一时代进程中法律系统自身面貌发生了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革命观支配下的制度体系的法律建构,到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革命观的转型,再到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原则中法治、民主、人权保障原则的引进与付诸实施,这一脉相承、推演张开的历程便是共和国现代国家建构历程中所发生的一场“革命观的法律革命”。法治、民主和宪制既能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一个稳定性的制度基础,也能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正当性的根基,还能对公民权利给予有效的保障。在全球化与现代性之时代背景下,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革命观的法律革命”之定型是具有民主、法治与宪制之维的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