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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命题”是贯穿于韦伯整个理论体系的一条主线,其本意是解答资本主义在西方兴起的独特的社会构成条件和历史原因,但在这一命题中还隐含了这样一层法哲学意蕴:即在日益理性化(科层化、例行化)的社会中如何实现社会主体自由(契约自由、权利自由)这一价值目标,韦伯关于法律理性化与现代化的理论探索均是围绕这一主旨而展开。他希望通过对资本主义法律理性化的动力机制的发生学分析和社会结构功能分析,为人类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探求一条普遍化的历史进路;他力图综合二元分离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使理性化的法律既成为理性化的社会的技术条件,又成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制度保障。韦伯这一目的并没有实现,但他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以后的学术研究产生深远影响,也为我们在现代社会宏扬和发展法律的理性精神提供丰富的思想启迪。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叙述方法,从“韦伯命题”入手,沿着命题的提出、发生学分析、结构功能演绎和命题的困境这一思路对韦伯法律理性化思想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观基础作了初步的探讨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