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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其生产和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靠银行贷款来融资,非但不能满足其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会给金融行业累积大量的系统风险。房地产信托拥有强大的融资规模、灵活的现代化运作模式以及较低的风险而备受投资者青睐,并在我国兴起并迅速发展。但是,我国对房地产信托领域研究较少,而且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立法只有“一法两规”,早已不能满足当前规制房地产信托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房地产信托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我国房地产信托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为了更好的规制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对房地产信托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才能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信托制度提供可靠的依据。信托起源于英国,英国的尤斯制是信托制度产生的雏形。尤斯制是第三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管理土地的一种制度。尤斯制不仅解决了土地拥有者过世后其长子之外的亲属的生活问题,而且挣脱了长子继承制度对土地继承的束缚。信托既是一种财产管理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信托是委托人或投资者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了实现受益人的特定利益或者目的,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房地产信托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贷款型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型房地产信托和权益投资型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的类型不同,存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为了规制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对房地产信托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其目的也是为了建立房地产信托的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进行研究的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房地产信托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学习,可以为我国房地产信托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房地产信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保障受益人权益的立法缺失、缺乏针对房地产信托的有效监管以及房地产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四个方面。因此,针对我国房地产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希望能为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