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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我国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后,欧盟地区、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在紧敲锣鼓地制定出台自己的人工智能发展计划,人工智能技术的先进度成了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代名词。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机器学习”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算法的精进意味着个人信息数据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能够被更深、更多、更有效率的挖掘,同时,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学习、关联分析、自主决策等特性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规则例如知情同意、目的限定、公开处理规则等明显相悖,算法的无限制应用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以智能算法为切入点,从人工智能算法与个人信息的关系理论、人工智能算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难题、规制算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人工智能算法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我国人工智能算法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五部分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一点启示。第一部分为人工智能算法与个人信息的关系理论。算法以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多使用的学习型算法更是依赖于海量数据作为训练模型。现代社会,人工智能算法成为了分析数据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工具,由此催生了大量“个人信息依赖型”人工智能算法。第二部分为人工智能算法应用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难题。首先,人工智能算法的自主性突破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规则、公开处理规则、目的限定规则;其次,人工智能算法带来匿名信息的再识别风险;最后,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和“用户画像”导致歧视性、错误性等不公平结论。第三部分为规制算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个人信息蕴含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个人信息事关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算法自动化决策给个人及其个人信息带来的威胁,规制算法技术以保护个人信息对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积极意义。第四部分为人工智能算法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重点比较研究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和《2019算法问责法案》,面对算法自动化处理,欧盟通过赋予数据主体反自动化决策权和算法解释权建构了个人控制模式,美国加州超越传统的公平信息实践准则,一方面赋予消费者有限控制权,鼓励个人信息的开放和流通。另一方面又通过算法问责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提供制度保障。第五部分为我国人工智能算法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建议我国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传达出的“数据正义”,结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数据产业经济的环境,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治理两方面下手。赋予自动化决策相对人算法解释权和事后拒绝自动化决策结果的权利,限定信息控制者的算法自动化处理范围,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应用算法处理个人信息时进行风险评估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推动建立算法认证机构,统一监管机构职责,从算法治理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回应个人信息保护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