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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撤回,是遗嘱人对自己原来所订立的遗嘱加以废止,使此订立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社会客观现实和遗嘱人主观状况的变化会使遗嘱人撤回遗嘱。法律保障遗嘱人撤回遗嘱的自由是遗嘱自由的必然要求。遗嘱撤回是遗嘱继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效果和遗嘱订立本质上一样。而我国遗嘱撤回的理论对遗嘱撤回和遗嘱变更的区分不够准确,立法中的缺陷主要有:立法体例不够合理、遗嘱撤回形式规定分散且不够完善,规定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遗嘱撤回,未规定共同遗嘱撤回和遗嘱恢复的相关内容。笔者将从遗嘱撤回的基本理论出发,即遗嘱撤回的概念、法律要件、性质及遗嘱撤回形式,进而介绍和评析我国内地《继承法》、我国学者提出的五部《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域外法中的继承遗嘱撤回的立法体例、遗嘱撤回法条中的具体用词、遗嘱撤回形式、共同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并相应地概述了现有理论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七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遗嘱撤回基本理论考察,主要阐述遗嘱撤回的基本理论,包括辨析遗嘱撤回和遗嘱变更概念、遗嘱撤回的法律要件和性质等,以及遗嘱撤回的形式,包括遗嘱明示和法定的撤回形式。第二部分是《继承法》遗嘱撤回立法体例,主要阐述我国内地《继承法》遗嘱撤回立法体例,立法体例的理论争议,考察和评析学者观点和域外法。赞同遗嘱撤回应当单独列节的观点,遗嘱撤回应当置于遗嘱订立之后,遗嘱效力和遗嘱执行之前的观点。第三部分是遗嘱撤回的形式,主要介绍我国内地《继承法》明示遗嘱撤回形式和法定遗嘱撤回形式的规定,分别介绍了它们的具体理论争议,并对学者观点和域外法进行了考察和评析,在前后遗嘱相抵触撤回、遗嘱人生前行为撤回形式、物质撤回等具体问题上,提出了些许观点。第四部分是公证遗嘱的撤回,主要阐述我国现行规定,介绍了理论争议,考察和评析了学者观点和域外法的观点,赞同应当删除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遗嘱形式撤回的规定,公证遗嘱可以其他遗嘱形式撤回,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第五部分是共同遗嘱的撤回,阐述了共同遗嘱的基本分类和理论争议,考察和评析了学者观点和域外法的规定,提出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共同遗嘱中遗嘱人的遗嘱意思是在协商下,意思达到趋同,遗嘱中的遗嘱意思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共同遗嘱。第六部分是遗嘱恢复,阐述遗嘱恢复的理论争议,考察和评析了学者观点和域外法的规定,赞同遗嘱原则上不恢复,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七部分是具体立法建议,主要在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