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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并非是一个新兴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制度都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也在十年前就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且内容也在不断地完善,但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该制度并没有得以广泛应用,其功能也没有充分发挥。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即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状态。科学的进步、法治建设的需要、鉴定制度的硬伤、冤假错案的频出都催生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台。2012年专家辅助人制度首次被写进刑事诉讼法,其不仅以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且为我国鉴定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笔。但我们也应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只用了一个条文对此制度进行概括,这不免引起学术界与司法实践领域的热议,毕竟有流于形式之嫌并且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规定与立足本国法治建设国情,努力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需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从而使该制度与鉴定制度良性运转,实现法治进步。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对专家辅助人进行准确定义。之后,重点探讨了专家辅助人的地位,通过与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后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角色定位。专家辅助人地位的确立影响着其整个制度内容的构建,意义重大。第二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一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背景,其中包括该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然后介绍该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的现状和总结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其在我国诉讼领域并未得到推广的原因,为下两部分的研究做基础。第三部分是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评析。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与俄罗斯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两个国家该制度发展已经相当完备并且司法实践效果突出。同时还对英国、日本、法国的专家辅助人立法上的特色之处进行了介绍。通过对这两大法系国家有关该制度异同的归纳,为构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思路。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在前文对专家辅助人基本理论与域外相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专家辅助人的适格制度、权利义务、责任、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全面构建。同时还提出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问题,以期能够使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