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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度空前强大,但在其具体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环评风暴”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中的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实现。随着最新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监督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的有效施行成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目前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管理还处于一个不够成熟的发展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管理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际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出现断层阶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在立法及司法救济层面上存在问题,没有明确的监管条款及惩处条款,缺少有效的问责机制,实践中对于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不够。反观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该制度方面的某些环节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所写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及行政许可的相关概念、特点和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制衡理论,公共负担理论。第二部分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主体现状、客体现状、内容现状等,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外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介绍。该部分主要从环评立法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规定、环保执法体系、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介绍美、日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以期探索国外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设计的可借鉴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从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引入环境影响评价问责制度、资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以期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