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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极大发展,在世界金融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重要。与此同时,对冲基金对全球金融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中国本土对冲基金呼之欲出,而海外对冲基金又急于进入中国市场,对冲基金的监管研究就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国内已经有学者开始着手研究对冲基金,并且就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由于国内的研究基础比较薄弱,研究成果还未成体系,因此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实际意义方面还有欠缺,相关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全文三万余字,分成五个部分来探讨了对冲基金监管的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冲基金监管的概述。琼斯对冲基金是世界上第一支对冲基金,它在市场上的成功直接刺激了对冲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对诸概念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对冲基金的概念。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运作特点,极易引起大的系统风险,因而对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主要包括了对冲基金的设立、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第二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主要对对冲基金投资者资格、人数、信息披露、投资顾问方面监管来实现的。英国除原有的监管制度外,又于2007年11月专门针对对冲基金发布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香港出台的《对冲基金》、《对冲基金汇报规定指引》的相关规定都是世界上针对对冲基金的较全面的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国际组织的监管制度。巴塞尔委员会强调通过加强对对冲基金交易对手,包括银行和券商的业务监管。要求银行与高杠杆机构的业务往来,通过风险测评制度的建立、提高透明度、最低资本金要求等方面的措施。国际证券委员会则强调增强对冲基金透明度,并对冲基金可能带来的洗钱问题做了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考虑对冲基金监管时则强调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完整性以及强调系统风险的控制。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论坛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壮大,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极易吸引对冲基金的目光,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发展对冲基金的制度条件。然而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不存在对冲基金,《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都没有明确限制以私募方式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规范外国对冲基金的相关规定。这样致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引起信用风险,引发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从宏观上,确立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框架,确定监管原则、确立监管的立法体系。具体而言,要明确对冲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发起人、管理人资格的限定来对对冲基金进行设立监管,然后通过对基金份额流动,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的规定来实现对冲基金的运作监管,最后对信息披露进行规定,鼓励参与对冲基金监管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