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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则是相伴与现代行政权扩张所产生的,面向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活动中经常会受到行政法制滞后的困扰。为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行政规则,以实现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规则属于内部行政的范畴,其规则不能对外发生效力。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规则,在研究的逻辑起点层面上比较混乱,有坚持行政规则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说,也有结合我国行政法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行政规则新的内涵,主张行政规则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基于目前研究的混乱,本文主张行政规则的性质应回归到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去,行政规则应界定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基于上述行政规则性质的定位,虽然作为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但只能发生内部效力,无法对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机关产生约束力。但随着行政规则的适用,其效力的内部性会遭到突破,行政规则能够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行政规则效力外溢时,司法应由旁观者转向被动干预者,通过司法审查的桥梁性作用,认可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因此,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的取得的基础与认定便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研究行政规则及其司法效力时,主要使用了规范与实证相结合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行政规则是一个学理概念,研究时必须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展开研究,于事实层面上揭示行政规则的本质与本源,于规范层面上研究行政规则效力。在研究行政规则及其司法效力时,亦借助于多学科的知识,将行政规则置于多维视角予以检视。通过研究,本文在行政规则的认识以及司法效力方面都有所收获。行政规则作为学理性概念,虽其内涵比较确定但外延则比较丰富,组织性行政规则、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性行政规则以及补充性行政规则的彰显出多样性,其司法效力的取得与确认亦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