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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就一直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空前的高涨,卑鄙的目的决定黑暗的手段,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也层出不穷,对公共机构的合法性造成极大的破坏,对社会、道德秩序和正义造成了侵害,影响了经济的安全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威胁。为了遏制类似犯罪,国家几乎每年都要进行打黑反黑行动以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团伙性犯罪,对此,我国刑法294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根据近几年发生的涉黑案件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影响及其广泛,涉及各个行业。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新的特征。我国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及以后打黑反黑的要求。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世界各国打黑反黑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在打黑反黑方面的缺陷。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犯罪集团,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打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树立我国敢于承担国际责任的大国形象。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案例的形式运用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类型及社会危害性和其他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其他罪名的概念、特征、类型,尤其是在国际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趋势和所表现出来的新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的根源,世界各国打黑反黑取得的成就和方法及对我国打黑除恶的启示和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缺陷进行探讨,提出新形势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御策略,并进一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进行思考。